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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15年04月10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额的订立,须经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投保是要约;承保是承诺。

  2.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综合应用)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合同的条款(领会)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