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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投保人的义务

2015年04月10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更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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