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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产品缺陷

2015年04月09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产品缺陷的概念与认定标准(领会)

  1.概念: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认定标准:以一般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期待值作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认定标准。

  (二)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领会)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都是指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但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瑕疵则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缺陷产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不得交易;瑕疵产品因其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可在知悉瑕疵事情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3.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主张该责任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4.产品缺陷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产品瑕疵责任则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即“三包”。

  5.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

  (三)产品缺陷的类型

  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