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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产品与产品质量

2015年04月08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产品的概念(领会)

  《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产品的认定(简单应用)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也排除了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

  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包括赠送或试用的产品)

  3.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三)产品质量(领会)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产品的实用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可靠性、产品的可维修性、产品的经济性等。

  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