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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

2015年04月08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识记)

  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是反垄断主管机构。

  (二)反垄断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识记)

  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享有的职权: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的义务:

  (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2)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反垄断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4.反垄断调查的中止: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