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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二)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我国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宪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法的基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更根本的法的渊源;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经特殊的程序;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主体是更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

  2.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家更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国家更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的法规,内容比较规范,单行条例是关于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国两制”原则的具体体现。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在50年内基本不变。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国内法范畴,但被我国政府承认的国际条约,对国内主体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习惯或国际法院所确认的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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