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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2)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二节 费希特的法哲学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法学家,具有浓厚的民主主义色彩。《天启学说批判》《一切启示的批判》、《知识学》、《试论公众关于法国革命的意见》、《自然权力基础》、《伦理学体系》《人类的天职》,《闭塞的商业国》、《幸福生活的途径》、《告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

  一、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他用“自我”、“自我意识”之类代替康德的“自在之物”。费希特说人的认识和实践来源于“自我”。人的“自我”创造一切,包括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自我”不仅是理性,也是意志,不仅是认识,也是行动。否定外部世界的存在。“自我乃是一切实在的源泉”。

  二、思想自由

  思想自由是人固有的权力,人可以放弃一切,惟独思想自由这一权力为不能放弃。“凡是人们共处于相互影响之下,互相不能侵扰自由,这样大家才能自由。”人生所以有绝对自由是因为人生来就有“原始权利”。“原始权利”是个必要的虚构。为法国革命甚至为激进的雅各宾专政作辩护,但他并不主张革命。

  三、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费希特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一样,认为国家起源于的契约。但他认为契约是必要的虚构。国家是根据契约成立的。这个契约具体说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产契约”。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约定绝不侵犯他人的财产。第二部分,“保护契约”每人约定尽其全力保护他人的财产。第三,“结合契约”。个人与全体所定,以我这人并保护前两项契约。国家归为有机体。国家的职能在于给个人以其与所应得,使个人各有其财产,以保障个人的所得。

  1800年,发表《闭塞的商业国》。国家学说显著变化,由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为主转向强调国家的作用为主。理想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一,依照工作性质,一个国家居民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国家居民划分为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商人。这三个等级的人数应当固定不变,由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减。第二,国家应逐渐达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独立自主,对外贸易,个人应禁止,由国家进行。第三,国家有一定的‘自然疆域’,要有高山河海各种土壤。第四、国家必须实行货币改革,废除‘世界货币’,实行‘国家货币’。第五,国家要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直接组织商品交换,控制公民职业,甚至个人生活也要加以干预。提高道德水平。

  四、政体和分权思想 政体没有哪种是绝对好的,应根据该国家的具体情况、具体环境而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要符合理性和法律的要求,对全社会负责。君主立宪是他心目中的模范政体。

  分权思想他认为权力仅有两项行政权力和监察权力。监察权力必须有人民全体掌握,行政权力可以交给确定的人物行使,不能有人民直接掌握行使。否则便成为专制政体。建立类似古希腊五人院的监察机构。监察权力行使主要方法是:让人民直接听取政府和监察院双方辩论,并加以判决,这个判决就是宪法。

  五、法律的概念和法律同道德的区别

  费希特把法律看成先验的范畴。法律是自我的表现,它以理性为基础,是理性的外部表现。人的外部自由和行为构成了法律的内容。凡是同理性相适应的就是法律,反之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不以个人意志和自由为原则,而以各个实体的相互关系为存在的基础。自然法根本不存在。法律是保护自由的个人可以相互共存的一种手段。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道德调整内在精神世界,法律调整人的外在行为。2,道德义务是绝对的,法律上的义务是相对的。3,道德上的义务是普遍的,不需要人们的同意,把法律上的义务必须经过人们的自愿和同意。4,法律更大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道德的强制性来源于社会舆论。

  六,民族沙文主义

  主张统一、德意志民族是世界上唯一优秀的民族,一个民族的根本因素在于其精神。只有德意志民族才能负起领导都住整个世界的责任。

  第三节 黑格尔的法哲学

  著名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法哲学原理》 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一、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现存所有事物和整个世界都一种“绝对精神”为本原和基础。绝对精神发展分为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的段。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是抽象的、纯粹逻辑的概念而存在,自然界还没有出现。之后,绝对精神突破逻辑阶段进入自然阶段,产生了自然界。再以后,绝对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进入精神阶段,出现了人类社会。精神阶段体协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同客观精神发展的三阶段相适应,黑格尔的法哲学有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部分构成。

  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抽象法阶段,包括对物的占有物所有权的法律;契约;关于制裁犯罪。2,道德阶段,道德是一种主观法,是一种内心的法。3,伦理阶段,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法,它主要解决家庭、社会和国家的问题。黑格尔狭义的法律是指的第一个部门的所谓的抽象法。

  二、法律是自由意志和客观定在的统一

  法律的内容是意志,一直又是自由的,法律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自由意志是法律的实质。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否定自然法地存在。法律是实定的东西,1,法律作为客观精神的体现,应是有实在的表现形式。2,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效力。3,法律的内容是一国人民的特殊的民族性,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所决定的。

  三、宪政理论

  黑格尔以家庭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家庭同另一个家庭发生关系,就形成了社会。国家与社会不同,它是由人类的同意而组成的。这种同意必须来自合理的意志也就是要符合伦理观念,所以国家的形成乃是实现伦理观念。伦理是指的道德与法律的同一称谓。国家乃是更高伦理的实现。人们称之为绝对的国家论。国家制度的发展,先是王权和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更后出现君主政体。黑格尔反对专制政体。赞成君主立宪政体。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要素构成。代表王权,行政权力,立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王权是国家权力之首和中心所在,是国家的人格。行政权是国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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