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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9)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18世纪法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政论家。《论法治和法律的原则》《论公民权利和义务》《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论波兰的政治和法律》,《美国政府和法律概观》《根据从1648年到现在欧洲国际法

  (一)自然法 他的自然法学说不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辩护,而是对私有制实行抨击,并论证财产公有制的合理性。您们离开我的怀抱的时候都是平等的。然而私有制的出现破坏了人类的自然秩序。反抗暴政不仅是人民的权利,也是人民的义务。

  (二)宪政理论 实行公有制的完美的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行政权置于立法权之下。

  (三)法治思想 他主张不必采用暴力手段而可以实行和平改革。第一,制定限制国家和执政者的财富和需要增长的法律。第二,制定取缔豪华法。第三,制定禁止经商、改革税制的法律。第四,制定限制或取消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第五,制定土地法保障公民都有一定的土地。尊重法律和严格遵守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苦修苦练的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是错误的。

  第五节 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激进资产阶级的革命领袖。《革命法治和审判》
  一、人权观

  (一)也属于自然法学派。人权体系主要由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社会权所构成。罗伯斯比尔尤其看重财产自由权和出版自由权。表达思想的能力是人类有别于其他动物的更可贵之处。法律不能处罚意见,思想。我们坚信,财产的平等只是一种空想。

  (二)人权与法律 宪法对保障人权意义更大的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是确立人民主权原则上。人权是法律范围内的人权。

  (三)人权与国家 它既注意国家政体,又注意国家实质。人民主权‘人民’理解为全部国民。任何人不得兼有两种以上职务。公务人员任期不得太长,人民代表任职不得超过两年。社会舆论应当裁判执政者。

  (四)人权与社会 全民教育,收入不超过生存所必需的金额的人民,不负担生活开支,以实现生存权。他阐述的人权观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表现,是理论化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

  二、法制观

  (一 )关于立法与执法 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一切公民都有权参加制定法律和评论法律的结论。他主张宪法要规定把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分开。立法权是更高的权力,特别强调防止司法权侵犯立法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律的创制者。这也是罗马法遵行的原则。他主张把法律监督机构应划入立法机构范围(上诉法院)。“宪法文件与其说是在庄严和尊敬的气氛中,不如说是在迷信和偶像崇拜的气氛中通过的。”但一旦通过要认真执行,将来再改善。我要享受法律所保障给我的一切东西,而不服从任何个人的权利。

  (二)关于司法原则 司法权也应由人民来掌握,法官由民主选举产生,建立陪审制度。罪责自负原则,反对株连。株连会使犯罪者亲属破坏法律逃避打击,引起社会惊恐不安,失去为社会贡献力量的机会。助长不道义到不正义之风。注重证据和发挥法官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人道主义与铁的手腕相统一原则。

  (三 )关于诉讼制度 维护人权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主张实行陪审制。回避制度。

  罗伯斯比尔的法制观,力图把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由理论变为实践的宣言。反对专制、要求人权,抨击神学,呼吁恢复人的尊严,持续百年的启蒙主义思潮,更后由他作了总结。他宣布法律既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又应有人民自己制定,因而弥补了卢梭的不足;他制定了直接用来指导实践的法治大纲,因而超越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他提出的民主、平等、罪责自负、人道主义与铁的手腕相结合的司法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不无参考价值。它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不可逾越的高峰,也是从事大客流派人物法制观所不可逾越的高峰;而且它在资产阶级法制观向社会主义法制观的转变过程中,可以被视为联系两者的一座桥梁。

  第八章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内容不是反封建的,是反对殖民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1776年7月4日 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弗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成立共和国。

  第一节 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一、建立联邦制

  二、反对君主政体 美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三、主张解放奴隶

  四、拒绝任终身总统

  五、人民有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 这种权利是以服从政府的义务为必要条件的,他又是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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