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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绪论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

  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更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基督教神学更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与古代自然法内容不同,古代希腊单纯从哲学方面却探讨,认为在成文法律之上,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则,它体现人类的理性。中世纪的自然法则又被披上一件神学的外衣,宗教色彩浓厚。近代自然法是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出发,假设一种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前提。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强调道德在生活中的作用;近代自然法则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强调利己主义。资产阶级自然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为代表,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权至上;一洛克、卢梭和杰弗逊为代表,坚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主张主权在民;孟德斯鸠为代表,拥护君主立宪。

  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唯心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在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赤裸裸的自私自利原则来替代17、18世纪启蒙学者自然法学思想。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类行为的两大主宰,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传统的自然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强调法律是命令,是强制,是义务的。

  20世纪欧美各国的法律思想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流派有:社会学法学,包括奥地利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包括凯尔森规范法学,也称为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马里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宣扬阶级调和和阶级合作,维护社会秩序强调法律社会化,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两种思潮同时并存。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内容上的几个特点:第一,自古迄今,自然法则思想和观点几乎贯穿在整个剥削阶级社会的发展时期,在法律思想中具有鲜明的标记。第二,在理性,正义与法律关系中,剥削阶级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定义的论述,往往同理性、正义等同起来,从而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性,为一定的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第三、18世纪以前道德与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反对加以区分。18世纪以后,则试图把法律和道德分开。第四不同阶级的思想家,总是把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说成是全民的平等。

  抹煞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第五,统治阶级都强调自由必须服从法律,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实行自由。

  第一篇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章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开端,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称为黄金时代。德古拉编写和颁布了希腊更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德谟克利特唯物主义原子论。赫拉克利特提出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别,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

  第一节 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完成这次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智者。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过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也是更先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不应当遵守。

  第二节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认为实践中,人为法高于自然法。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美德既是知识。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更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更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更高标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更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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