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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试述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

  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及其他人对保险诈骗实施教唆或者帮助行为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保险活动秩序和侵犯保险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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