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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招摇撞骗罪的概念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试述招摇撞骗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诈骗罪关系。

  答:(1)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特征为: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三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②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以谋取非法利益。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本罪与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是财产,因此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的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手段。

  ②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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