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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税法的构成要素

2015年04月2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即税法的基本结构。

  (一) 税收主体(识记)

  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各级征税机关;纳税主体——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二) 征税客体(识记)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是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1.税目(领会)

  税目是税法上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2.计税依据(领会)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所根据的标准。例如,从价计算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而从量计征的税收则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 税率(识记)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率。

  1.比例税率(领会)

  应征税额与征税客体数量为等比关系。比例税率又可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领会)

  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的一种税率形式。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税种。

  3.定额税率(领会)

  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

  (四) 纳税环节(识记)

  应税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的应对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缴纳税款的多少,税收的纳税环节分为一次课征制、二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例如,消费税是一次课征制的税种,增值税则采用多次课征制。

  (五) 纳税期限(识记)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期限。

  (六) 纳税地点(识记)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场所。

  (七) 税收优惠(识记)

  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鼓励和照顾措施。主要形式有:减税、免税、退税、加速折旧、延缓纳税等。

  (八) 法律责任(识记)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受到的惩罚措施。例如: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