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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劳动合同的无效

2015年04月2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