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 笔记串讲 >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仲裁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仲裁时限与先予执行

2015年04月2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 仲裁时限(领会)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 先予执行(领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交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