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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015年04月2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识记):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允许扣除的项目(综合应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重点掌握以下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更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6)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综合应用)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性的捐赠和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更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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