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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2015年04月07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垄断的概念(领会)

  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分类(识记)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①独占垄断: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

  ②寡头垄断:市场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

  ③联合垄断: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

  ①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②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

  ③行政性垄断:由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④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3)其他因素形成的垄断:如知识产权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