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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

2015年03月3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性质(识记)

  根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

  2.组成(识记)

  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关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为:5-19人。其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3.职权

  4.会议(领会)

  5.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