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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股东大会

2015年03月31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性质(识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形式及召开(领会)

  股东年会又称股东常会、普通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年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又称特别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是遇有特别情况在两次年会之间召开的股东会,召集事由根据公司法有: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人2/3时;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⑤其它章程规定的情形。

  3.议事规则(领会)

  普通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即可生效。

  普通决议事项有:公司一般事项;任免董事、监事;决定高管报酬;聘任经理等。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严重决议事项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