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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强制执行时的股权转让

2015年03月30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股权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