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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
问:
(1)合伙协议有关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出售企业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合法。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教材P79
(2)不合法。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决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教材P78
(3)不能。继承人若想取得合伙人资格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教材P78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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