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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产品在A省十分畅销,在A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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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产品在A省十分畅销,在A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了一半以上。2011年12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正在逐步打入A省。由于乙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造成甲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连续下降,甲公司随即召开董事会商讨对策。甲公司的董事会上,通过了两项决议:一是与A省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销售商今后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二是在近3个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待重新占领市场后,再恢复原价。
(1)甲公司的产品在A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说明理由。(3分)
(2)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产品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3分)
(3)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甲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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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产品在A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如果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2,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甲公司的产品在A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了一半以上,因此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P350)
(2)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产品的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独家交易。独家交易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与下一环节经营者之间,利用其一方或者双方各自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方在特定地区不与第三方发生于对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P365)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甲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不合法。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甲公司如果没有上述正当理由而低价销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P354)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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