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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老汉住在A市B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称: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张水回来后,向法院起诉张山,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B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回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
(1)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为什么?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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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张山是被告;张水是原告,但其死亡后,他的权利和义务发生转移,张明和张红是共同原告,张燕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李海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张燕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因为张燕的诉讼主张与张水诉讼主张是相同的。
(3)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张燕为当事人,若张燕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
(4)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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