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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称自己是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现汇票遗失,向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案例:甲公司称自己是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现汇票遗失,向A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法院受理,公告期满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甲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到期日乙公司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汇票款项,遭拒,承兑银行告知,甲公司持法院除权判决已收取了票款。10日后,乙公司向A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票据权利,要求甲公司赔偿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损失50万元。从票据记载看,此汇票经多次背书,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乙公司,乙公司又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日期均未记载。甲公司辩称,除权判决宣告汇票无效,持票人便不再享有票据权利;除权判决已确认甲公司为汇票的合法权利人,所以甲公司取得票据金额有法律依据。
问题:(1)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除权判决所依据的理念与票据法法理是否一致?试加以分析。
(3)乙公司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试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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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除权判决的效力: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要求履行票据债务;支付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其义务被消灭。
(2)不一致。除权判决是仅凭申请人的申请,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推定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保护的是失票人。票据法的法理是促进票据流通,保护持票人,对票据权利的判定以外观记载为主。
(3)乙公司的起诉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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