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自考问答> 法学类 > 《票据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因税收、继承

《票据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票据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请解释该法条的含义。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该法条是对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因“赠与、继承、税收”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所谓“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的地位不高于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能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的情形。详言之,倘若持票人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无对价而取得票据,仍享有其前手享有的权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P80)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自考365网小编精心为广大自考学员整理的相关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想了解相关自考试题请持续关注自考365网校。
  让自考更有氛围,想加入自考365交流群请添加小编微信zbzikao365
  • 最新问答
  • 热门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