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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对物的抗辩事由有( )。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以下属于对物的抗辩事由有( )。
A.票据责任人破产
B.票据除权判决已公告
C.票据未到期
D.票据收款人被更改
E.票据行为人签章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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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绝对抗辩又被称为“对物的抗辩”或“客观抗辩”,它因某些客观因素对抗一切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绝对抗辩,又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这种抗辩还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曾发生。第二种情形是,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致使业已成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第三种情形是,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其二,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包括签章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可以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P132)
本题知识点:票据抗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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