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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乙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在此之前,甲曾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甲公司以乙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在此之前,甲曾向其母公司丙打报告,请求丙代为付款,丙在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丙。乙向丙提示承兑,遭拒绝。乙以甲、丙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丙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问:
(1)甲将丙记载为付款人是否导致丙成为票据债务人?
(2)丙是否可以拒绝承兑?
(3)本案应当怎样处理?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否。出票人签发汇票,是出票人单方意思表示,未经付款人签章,付款人不承担票据责任。(P53)
(2)可以拒绝承兑。是否承兑是付款人的自由,付款人无必须承兑的义务。即使丙与甲有约定,同意为甲付款,这不是票据关系,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P201)
(3)法律规定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签章以外,一切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票据债务人。甲是票据债务人,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丙不是票据债务人,不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P49)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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