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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8年9月10日签发支票一份,收款人乙于2008年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甲于2008年9月10日签发支票一份,收款人乙于2008年9月22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对此事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转让给丙时,此支票已作废
B.如果付款银行拒绝受理,丙在2009年3月10前均可以要求甲付款
C.丙只能以基础关系向乙主张权利
D.丙不能向甲行使追索权,只能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若有记载,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第36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37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本题知识点:支票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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