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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试述《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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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
(1)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其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或未选定时依据裁决地所在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2)仲裁程序不当: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未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机会进行申辩。
(3)仲裁庭越权:仲裁裁决的事项不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之中。
(4)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未订立此类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或应适用的规则不符。
(5)裁决未产生拘束力或被撤销:仲裁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或者裁决地国法院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法院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在我国法院申请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区分为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和非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所谓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主要指《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这类仲裁裁决,我国予以承认和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声明,一是互惠保留声明。二是商事保留。对于非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当事人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与相关国家签有相关国际条约的,可依据国际条约,没有国际条约的,应按照互惠原则对外国仲裁予以承认和执行。(P398)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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