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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由乙、丙、丁三人出资成立,乙是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由乙、丙、丁三人出资成立,乙是法人代表人。在一次县工商局和县质监局的联合检查中,甲公司被认为违法使用“防腐剂”。随后,县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罚款的决定。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甲公司被县商务局强行并入另外一家公司戊,乙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注销。
根据以上内容,请回答:
(1)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若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若对商务局强行合并甲公司的行为不服,则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当事人针对吊销营业执照、5万元罚款、将甲公司强行并入戊公司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282)
(2)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应当向县工商局和县质监局的共同上一级机关也就是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263)
(3)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强令兼并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P289)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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