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自考问答> 法学类 >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A.30%
B.50%
C.70%
D.90%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P157)
本题知识点:债权人撤销权,


 自考365网小编精心为广大自考学员整理的相关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想了解相关自考试题请持续关注自考365网校。
  让自考更有氛围,想加入自考365交流群请添加小编微信zbzikao365
  • 最新问答
  • 热门问答
新人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