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自考问答> 法学类 > 甲乙二人为同事,相识恋爱不久,为不错过单

甲乙二人为同事,相识恋爱不久,为不错过单位福利分房机会,匆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甲乙二人为同事,相识恋爱不久,为不错过单位福利分房机会,匆忙地进行结婚登记。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发现性格不合,遂想解除婚姻关系。二人认为双方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并未举行结婚典礼,也未同居,因此不属于真正的结婚,要解除婚姻关系也无需办理离婚手续。于是,两人各奔东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甲乙二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②甲乙二人对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理解是否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①存在。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只要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取得结婚证,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即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P104)
②不正确。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P146)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结婚形式要件,


 自考365网小编精心为广大自考学员整理的相关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想了解相关自考试题请持续关注自考365网校。
  让自考更有氛围,想加入自考365交流群请添加小编微信zbzikao365
  • 最新问答
  • 热门问答
新人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