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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殖场自2013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某养殖场自2013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养殖场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附近的水库水质于2014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水库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县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2014年12月27日给予养殖场在2个月内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2015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养殖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污染。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养殖场违反了环境法的哪项基本制度?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县环保局应当如何处罚?请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本案中养殖场违反了环境法的“三同时制度”。养殖场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将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养殖户,导致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该行为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2)县环保局应责令养殖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环境标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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