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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预防和预警机制

  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有关环境、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当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响应机制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1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第二,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实行l小时报告制,即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事件的初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l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1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1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报告就事件等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应急保障机制

  该机制确立了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保障的内容,并对宣传、培训与演练以及应急能力评价等作出了规定。

  (4)后期处置机制

  要求地方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后,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此外,还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5)责任追究机制

  对各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3.9

  2010年7月,A公司发生严重的污染物泄漏事件,大量污染物流入某河流。为了不影响社会稳定,A公司决定自己尽快处理善后事宜,暂不向政府和公众公布此次事件的信息。不料,第二天天降大雨,河水猛涨,污染物下泄的速度大大加快。 A公司见情况已经无法控制,只好向当地政府报告了该事件。当地政府指示A公司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该消息。三天之后,该河下游的养殖户发现鱼类大量死亡,损失超过1000万元,遂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渔业部门举报。迫于压力,A公司和当地政府在事发九天之后,才向社会公布了发生污染事故的事实。

  讨论:A公司和当地政府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总结: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也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贯彻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措施包括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决策;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实施和保障实现协调发展原则。

  预防原则,也称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风险预防也已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预防原则的应有之义。贯彻预防原则的措施包括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贯彻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措施包括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经济决策和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的措施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是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费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五类。

  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经环境立法确认并由环保部门决定适用后才具有相应的法的拘束力。

  我国环境与资源自然保护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共同组成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规划的统称。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或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三个环节以及其中包含的公众参与程序。“三同时”制度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联的法律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费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和自然资源费。排污费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自然保护费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自然环境者,应当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

  环境法上的治理、恢复与补救,是指针对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对行为人采取的以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其保护法益为公众的环境权益与自然资源的共益权,此外还包括维护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秩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是指为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方案及其应急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更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等规范性措施的总称。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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