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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排污费的类别及其征收和使用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排污费的类别

  适用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若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具体类别: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

  废气排污费,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即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对于陆源污水排放的,按照污水排污费的标准征收。

  污水排污费,即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噪声超标排污费,即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对于超标排污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超标排污的,按照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案例3.8

  A公司在开发利用贮灰场和清运粉煤灰的过程中,对清运作业监督不力,致使10吨粉煤灰被倾倒入B河流,造成水体污染。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厂罚款5万元,同时征收排污费20万元。A厂不服,认为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不能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

  讨论:A厂的主张是否成立?

  提示:从排污费的法律性质角度进行分析。

  排污费的征收

  征收部门:

  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对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

  征收程序:

  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银行按照规定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缓缴与免缴:

  当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保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当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但是,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未缴的法律责任: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排污费的使用。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人当地地方财政。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每季度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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