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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两类:一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指立法、决策、编制计划和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战略环境评价);二是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1)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性规划是就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是对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具体的执行安排,专项规划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一般指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其他开发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环境敏感区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所谓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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