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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

  当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具体实施涉及公众的环境权益时,应当按照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性质决定该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行为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案例3.5

  “十二五”规划将节能减排指标确定为约束性指标后,国务院颁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各省市节能减排指标进行了分配。因钢铁、化工等重工业企业过多,2011年A省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指标。

  讨论:A省未能完成节能减排规划确定的指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提示: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法律效力角度进行分析。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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