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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保护计划。

  环境保护计划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

  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管理,推动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依照《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原环保总局)的规定,环境保护计划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的计划四类。

  环境保护计划的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期相同,分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其中,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以宏观指导为主;地方环境保护计划除应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相关的环境治理和建设项目,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必要的内容和指标。

  (2)有关部门编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与行业、地区规划

  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除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也依法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管理职权,它们可以单独或者与环保部门联合编制有关的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既有专项规划,也有行业和地区规划

  如《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等。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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