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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标准制度的概述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定义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2.类别

  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两大类。除此之外,在具体实施监测、测定和技术分析时,还要按照一定的科学方法来进行,因此除强制性环境标准外还存在着一些基础性、方法性的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在中国也属于环境标准的范畴。

  总体上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此外,根据我国《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还可以制定环境保护部标准。

  在环境标准中,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此外,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若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3.环境标准的制定、发布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保部提出编制计划,经国家质监总局下达计划后由环保部制定,并由环保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

  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三类国家标准则由环保部提出计划、组织制定,并由国家质监总局下达计划、审批后联合发布。

  由于环保工作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如卫生、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以及海洋等部门,这些部门也有权依法制定其职权范围内涉及环保工作的标准。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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