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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

2014年07月17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①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即由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与资源制定策略、编制规划以及发布命令并组织实施的行政权力。

  ②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也称审批权)

  即由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赋予申请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权力。这类权力既包括对使用(占用)环境容量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特许与专营,也包括对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行为的登记(备案)、认可和核准,还包括对利用自然环境及其功能行为的许可。

  ③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即由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通过现场检查与实地调查、实行环境监测等方式,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力。

  目前,政府行使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主要机构包括环境监察机构、中国海监机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土地监督机构、矿产资源监督机构、水利稽查与水务稽查机构、海事监督机构、草原监理机构、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林业部门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生物管理的机构)等。通常情况下,这些执法机构也同时行使其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职能。

  ④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规章制定权是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行政处罚权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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