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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中国人民政府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

2014年07月17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中国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具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是对国家所有的环境与资源财产的保护;

  二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为了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的国家职能,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授权中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使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监管职权,并根据各届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不断进行着调整。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了本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中国,通过政策和法律宣示为国家基本国策的事业有四项,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资源。1983年12月,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务院根据当时的国情决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下来。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是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更有效地保护环境,从根本上转变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

  (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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