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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2013年10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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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案例分析题讲解 免费视频>>

  2013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婚后生子李丙。李乙成年后远嫁他乡,每年春节回家探望养父母。王某2005年因病去逝后,李某便随李甲一起生活,但由于李某年老多病,李甲十分嫌弃,经常打骂虐待李某,李某多次表示痛不欲生,村民多方劝解无效。2009年12月李甲因车祸死亡,李某的侄子李丁将其接到家中照顾。2012年3月李某病逝。

  (1)李甲是否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答案】李甲不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李乙是否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答案】李乙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可知,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3)李丙是否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答案】李丙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正常情况下李丙是可以代位继承的,但是因为李甲生前对李某有虐待行为导致其丧失了继承权,因此,也就导致李丙也丧失了继承权。

  (4)李丁是否可以分得遗产?说明理由。

  【答案】李丁可以分得财产。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8.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1年2月10日甲到乙大型商场花10万元购买了一对钻戒。商场标示该钻石为产自南非的天然钻石。后甲就其所购买的这对钻戒的品质与乙商场发生纠纷,2011年5月10日经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该钻石为人造钻石。其后,甲多次与商场交涉未果。2012年8月15日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1)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说明理由。

  【答案】甲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甲是否可提出其他请求维护自己的权利?说明理由。

  【答案】可以提出违约之诉,让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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