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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0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监察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