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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自考政治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2009年10月29日    来源:新浪教育   字体:   打印

  1、国际政治

  国际政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也包括国际组织之间和其他政治行为主体之间在世界舞台上政治关系的总和。

  2、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下述三个方面:

  (1)有无公共权威的不同

  国内政治存在着一个公共权威。国际政治则不同,它不存在国内政治这样的公共权威。

  (2)利益的构成和内容不同

  在国内政治中,利益构成主要是阶级利益、阶层利益和各种社会集团的利益。在国际政治中,除了国家利益,事实上还存在着不同民族的民族利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3)政治行为主体不同

  在国内政治舞台上,活跃着各个阶级、阶层、政府、政党、政治团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这些政治行为主体。

  在国际关系中,即在国际法上的正式国际关系中,更为重要、更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行为主体是主权国家。

  3、为什么说主权国家是基本行为主体

  (1)主权国家能够控制和更大限度地调动、配置、运用一切资源,形成国际社会强大的行为主体、实体。

  (2)主权国家是人类生活诸共同体的唯一合法总代表。

  (3)国家间政治关系决定着国际政治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向。

  4、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

  作为主权国家,必须具备四方面的基本要素——固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统一政权、国家主权。

  5、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物的更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6、国家主权在国际政治中对国家的意义

  国家主权对于处在国际政治生活中的国家具有尤为重大的意义。

  (1)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获得参与国际政治生活能力的基础。

  (2)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成为国际政治的独立行为主体的必要条件。

  (3)国家主权是一国在国际政治中具有与其他国家平等地位的重要保证。

  (4)国家主权是国家参与制定、遵循国际关系准则的前提。

  7、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主权国家或非国家组织依据条约或协议,为达到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建立的国际团体和国际机构。

  国家间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和利益,通过共同签定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性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非国家间国际组织,是由个人、社会团体或政党所建立的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8、国际组织的分类

  (1)按照其基本性质、活动目标和范围划分: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如:一战以后的国际联盟,二战以后的联合国。

  专门性国际组织如:世界气象组织。世界海事组织等。

  (2)按照成员构成和处理事物的地域范围划分: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3)按照活动的内容和领域划分:不同领域的国际组织。

  政治性国际组织、经济性国际组织、军事性国际组织和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性国际组织。

  9、国际政治格局

  国际政治格局是在一定时期内在世界主要矛盾的主导作用下,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基本政治力量对比状况总体态势。

  10、战后国际政治格局演变过程

  战后国际政治基本力量是社会主义国家力量和资本主义国家力量。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和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之间的矛盾成为50年代中期以前世界的主要矛盾。以非战争性对抗和对立为核心内容的“冷战”是两大国际政治基本力量基本联系的结构、样式。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大阵营对峙的国际政治格局。

  万隆会议(1955年)标志第三世界的形成,此后作为国际政治的重要力量不断发展。

  在东西南北矛盾这一世界矛盾的基础上,决定了国际政治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问题,形成了三个世界力量为主干、东西南北关系复杂交错的国际政治格局。

  世界正向着多级化方向发展,多级化趋势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日益深化。

  11、国际政治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2)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其基本要点是要求在国际政治中发生矛盾、纠纷和争执的各行为主体,只能以和平方式作为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选择,反对诉诸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政治诸行为主体的内政与对外关系有明确的界限。

  (4)互不侵犯原则。

  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发动侵略战争,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手段以及其他方式侵犯犯其他国家。

  (5)和平共处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进行广泛合作。

  1 3、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规定国家等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活动和行为,调整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和活动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基本构成仍然可以概括为平时法,战争法和中立法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14、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在主权国家处理关系过程中形成,其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国际法约束的基础是相关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其执行主要依靠相关国家的自愿、自动和自觉。

  15、国际法的重要作用

  国际法的作用具有如下四个方面:

  (1)国际法是保障国际关系有序存在和发展的法律条件。

  (2)国际法是确定国家等国际法主体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法定依据。

  (3)国际法为裁定和政治解决国际冲突和纠纷提供法律标准和原则基础。

  (4)国际法为非常状态下的国际政治关系提供基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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