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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社会保障概论”教学案例(2)

2007年02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资料6」

  湖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必须办理

  17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消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更近已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

  《通知》强调,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资料7」

  长沙市 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医保

  30日,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传来消息,8月1日起,包括自由职业者在内的长沙市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据介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医保缴费比例的70%缴纳医保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统筹地区医保缴费比例的60%缴纳医保费。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累积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但每年必须缴纳大病互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住院医疗、特殊病种和大病互助待遇。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居所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据了解,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下三类人:一、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二、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资料8」

  长沙市将医保定点机构信用分三等

  1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透露,我省将考虑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原则上设立A、AA、AAA三个等级。

  据悉,评定重点考察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医疗质量、价格费用等情况。制定考核标准要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条款及具体的管理指标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不同等级、不同专科特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同时,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评定一次或每三年全面评定一次。期间如果定点医疗机构恶意或多次违规,将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资料9」

  构筑社区平台: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体制创新

  杭州市自2001年着手建立劳动保障工作街道管理站和社区服务室,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工作网络,由基层街道和社区承担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开辟了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制创新之路。在2002年9月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对杭州市的经验予以充分肯定。

  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向社区延伸

  跨入新世纪以来,杭州市政府坚决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大多数失业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自行解决了就业问题。真正需要政府花大力气去进行就业援助的,是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无技能、体弱多病的“就业困难群体”,这部分人大约在5万人左右。

  杭州市政府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凡有正常的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但无技术专长,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被认定为'就业弱势人员':(1)男50-59周岁、女40-49周岁的人员;(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登记失业1年以上(夫妻双方下岗失业和单亲家庭下岗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的人员。”对于经过认定的上述三类人员,予以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持证可享受免费培训、自谋职业就业援助补助费、企业用工补助等多项优惠政策。

  但是,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必须有一个社会组织系统作为依托。当前,失业人员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已经从“单位人”彻底地转变为“社会人”了。他们很可能沉淀在社区中处于与社会“隔绝”甚至“自闭”的状态。因此,在更为接近失业人员的社会基层组织——城市社区搭建一个贯彻落实就业政策的平台的工作,便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事实上,这种体制创新也同样符合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近年来,社区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其进一步发展必然要与社区中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联系起来。那么,倾力帮助已经沉淀到社区的就业困难群体,就会成为新一代的社区居委会创业建功的“捷径”。同时,社区本身的自组织功能使其“天然地”具备做好这件非常重要的实事的能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杭州市的街道、居委会在社区服务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因此,在2002年开始的搭建就业管理服务社区平台的工作中,政府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与街道、社区居委会一拍即合。在短短的9个多月的探索中,已经做出了出色的成绩。

  以社区为依托的四级网络

  新世纪伊始,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就把建立就业管理服务四级网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建网的初衷是建立一个遍及全市的计算机网络,形成一个从市到区再到街道,更后的终端连接到每一个社区的上下贯通、双向互动的就业管理服务的信息系统,以解决决策过程中常常遇到的数据不准、底数不清、信息不灵等问题。从2001年开始,网络建设在一部分街道和社区试点,先落实一个专门用于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场地,再配备一台电脑、一条专线、一台触摸屏。

  通过这个电脑网络,政府的政策精神和就业信息就可以迅速输送到更贴近“用户”(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的基层社会组织——社区,方便居民查阅以获得有用的信息。同时,由设在基层的劳动保障工作街道管理站和社区服务室根据统一的布置采集失业下岗人员的有关信息,并通过电脑网络把信息直接输送给上级单位数据库,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从2002年1月起,上述四级网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杭州市在街道和社区两个层面上设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在街道一级设劳动保障管理站,配备3-5名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目前归民政科领导,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拨入50%;在社区一级则设劳动保障服务室,配备1人,属合同聘用人员,所需经费也主要由市、区财政负担。

  到2002年6月,全市有50个街道和220个社区建立了劳动保障站、室,占全部街道数的98%和全部社区数的88%.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杭州市的四级网络,特别是在街道和社区这两个基层系统,人、财、物全部到位,实现了“人随事转、费随人转”,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启动和有效运转。

  在四级网络落成并正式运转之时,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就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包括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报制度”、“上门调查制度”、“审核登记制度”、“岗位分类制度”、“帮扶工作制度”和“跟踪督查制度”等等,使基层服务工作有章可循。

  至此,四级网络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信息网络,变成了一个面向基层和“用户”的、涵盖“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网络化、信息化、整合性”的就业管理服务的工作体系。对于我国社会工作和就业服务工作本身,这是一个意义非凡的制度创新。

  近些年来,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春风行动”。随着形势的发展,他们渐渐不满足于这种“运动式”工作模式。他们的思路逐步演变为更加追求实际效果的“春风常驻”,要着手建立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机制。由于四级网络的建立,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得以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并建立起动态信息库,根据这些困难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对有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给予有针对性的再就业援助。他们试图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一个,发现一个;发现一个,援助一个;援助一个,脱困一个”。目前,杭州市创建的就业管理服务社区平台,正在使这一符合当代社会工作个案服务先进理念的政策设计成为现实。

  「资料10」

  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的探讨

  企业员工退休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进入社区管理,这是社会化管理的大势所趋,也是社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社区化管理的意义在于:

  1、社区化管理服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目前我国有4000万退休人口,其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就有3200万。他们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了自己更美的年华,他们理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社会化发放和社区化管理是党和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更大服务。

  2、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难题就是要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是要把退休人员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社区化管理。现在的情况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实现社会化发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事务负担,但是,部分企业的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企业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物力开展这项工作。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国有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在全面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不失时机抓紧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区化管理服务,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3、社区化管理服务是创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管理服务社会化,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这种体系覆盖下,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再承担发放基本社会保险金和管理社会保障对象的日常工作。我们要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就必须实行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社会化。 企业员工退休后管理模式将会是什么样?

  企业职工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这是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目前仍会有两种特殊形式:一是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退休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依托企业管理。二是在社区建设相对滞后的地区,可由社保机构直接进行管理。对于依托企业管理这种特殊形式,可以通过统一挂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统一给与适当的经费补偿等办法,逐步增加社会属性,积极创造条件使其逐步实现与企业的分离。

  社区在接受离退休人员要做的准备工作有

  1、建立社区管理网络

  首先要建立健全机构组织,配备必要的人员投入一定的经费,在当地社保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社区人员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2、社会保险部门在其中应发挥的作用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和完善社区退休人员养老金查询及社会化管理服务数据库。

  协调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与原单位存在的某种联系,以及企业退休人员转向社区的协调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经济条件,开展各种社会保障宣传,让社区居民了解各项社保政策。

  参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推进工作。

  3、社区管理工作要平稳过渡,不能出现退休人员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

  4、统一认识、转变观念

  必须加强宣传,要让退休人员清楚地了解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只是管理服务职能的转变,是把本应由社会负担的工作归还给社会,也不是原单位把他们推出去就没人管了,街道社区都会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他们提供服务。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他们在社区将会得到比原单位更加全面的服务。要使广大退休人员全面了解社会化管理的意义,减少抵触情绪,尽快适应环境,安度晚年。

  5、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预期寿命的增加,反映了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完善,同时也对社区服务质量和服务功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发展多功能老年服务设施,在社区内开展各种家庭生活服务,满足退休人员的各项基本要求。这样不仅有利于老年人的物质与精神生活,同时还可以安置一部分下岗人员。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第一部分  案例

  1、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工资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案例」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评析」不管工资有多高,都不能取代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不为职工交社会保险费吗?

  「案例」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评析」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

  「案例」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几十元钱。李某心想,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李某的担心很有道理。其实,别看用人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少报、瞒报了工资总额呢?

  「评析」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更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劳动部门提醒,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5、没有档案就可不为职工交社会保险吗?

  「案例」2000年5月,张女士被某光学仪器公司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方便起见,张女士把档案一直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很快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张女士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张女士急了,找到公司询问为什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的答复是,公司这几年的效益不好,只给有档案关系的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为张女士的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所以没有为其缴纳。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光学仪器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她补缴在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光学仪器公司为张女士补缴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职工档案不在单位为理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部  资料

  「资料1」

  社保基金去年(2003年)管理运营情况:

  去年社保基金总资产1325亿 彩票收入69亿元

  2004年3月25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第一届理事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理事会2003年工作和2004年计划报告》及2003年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为1325.01亿元。不含收益部分的资产为1260亿元,其具体构成是:中央财政拨入资金977亿元,占77.5%;国有股减持收入214亿元,占17%;彩票发行收入69亿元,占5.5%。全国社保基金收益为65亿元,其中,2003年收益为34.07亿元,占52.3%。

  「资料2」

  社保基金投资“安全至上” 低风险投资占95%

  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法规依据,是2001年12月13日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部部长令形式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展运营,其投资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低风险投资,主要包括普通银行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国债回购投资,投资总量为777.20亿元,占资产总量的58.7%。

  第二类为较低风险的债券投资,投资总量为480.45亿元,占资产总量的36.2%。

  第三类为风险高收益高的股票投资,投资总量为67.36亿元,占资产总量的5.1%。总体来看,2003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低风险投资占资产总量的95%,体现了安全至上的投资原则。

  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和全国社保基金累计收益,需要分别加以说明。国有股减持收入情况是:截至2003年12月31日,划入总额为214亿元。其中来自境外上市减持收入约180亿元。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境外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

  因此,目前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全部为部分国有企业境外上市减持所得。从2001年以来的累计收益情况是:2001年,实现收益为9.67亿元;2002年,实现收益21亿元;2003年,实现收益34.07亿元,累计65亿元。

  「资料3」

  2004年:社保基金将扩大股票投资比例

  记者会材料中介绍了社保基金2004年投资运营计划要点。材料中说,在投资运营方面,理事会将深入研究国务院2月1日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采取积极措施,主动适应资本市场的变化。

  在投资策略上,坚持长期投资方针。按照理事大会批准的思路,今年要适当扩大股票投资比例、开展海外投资和做好东北三省个人账户资产中央财政补贴部分的投资运营工作。目前,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为5%左右,今年准备提高到15%左右。

  海外投资问题,在等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的同时,理事会内部将进一步做实各项业务准备,择机开展试点。为开展东北三省个人账户资产中央财政补贴部分的投资运营,去年理事会已经从制度、人员等相关方面作了大量准备,目前正在进行具体投资方案的研究制定。一旦方案得到国务院批准,投资运营即可展开。

  「资料4」

  审计13个省(区、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8个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现的突出问题是参保率不高。截止2002年底,河北、河南等8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只有58.5%,还有50个县尚未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四川省江油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参保率只有22.6%,广东省增城市虽达到63.5%,但已参保企业中有近一半从业人员未参保,个体工商户参保情况更不容乐观,两市的参保率分别仅为5.8%和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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