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主观题汇总(4)
第三节
1、辩护人的任务
①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④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第四节
1、辩护人的权利
①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②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④依法可以收集有关材料
⑤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⑥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⑦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⑧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⑨法定情形出现时,可以拒绝辩护
第五节
1、律师辩护的意义
①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他的职责
②律师在执行辩护职能时,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能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③辩护律师比其他辩护人更熟悉法律,能更有效地为被告人辩护
④律师辩护有组织上的保证,纪律上的约束
⑤律师具有专门业务知识,并受到社会的信赖
第九章 证据
第一节
1、刑事诉讼证据
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诉讼证据特点
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
②相关性:证据同刑事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
③法律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的意义
①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②揭露和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③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
4、法定的证据种类
①无证、书证
②证人证言
③被害人陈述
④被告人供述、辩解
⑤鉴定结论
⑥勘验、检查笔录
⑦视听资料
5、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特点:
①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②任何一个物证都不能单独反映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存在以及谁是犯罪人
6、书证(实际证据)
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7、证人证言(直接证据)
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8、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直接证据)
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代
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认犯罪或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
10、鉴定结论(不是书证、物证,是人的陈述)
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11、勘验、检查笔录(实物证据)
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的记载
12、视听资料(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第三节
1、理论上的证据分类
①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人证、物证)
分类标准: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人证:凡是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物证:凡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②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标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等方面所起得不同证明作用
辩护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控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③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标准:诉讼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证据,如:口供、文件的原本等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证据,如:证人提供的非亲自目睹耳闻的有关案件情况、文件抄本等
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标准: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程度为标准
直接证据:凡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凡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的特点2002
①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和单独的对案件主要事实做出说明,只有把它同案件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经过综合判断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②间接证据一般比直接证据更容易获得
③在某些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能只有间接证据
3、间接证据运用应遵循的规则
①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是可观的、确实可靠的
②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同案件有客观联系
③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矛盾
④对若干一致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所得的结论只有一个
第四节
1、口供对处理案件的重要意义
①比其他证据更有力、更直接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②可以进一步印证其他证据真是程度,为收集对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其他证据提供线索
③口供可以揭发其他犯罪人提供线索
④通过口供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刑的态度,为正确处理案件、正确量刑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