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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主观题汇总(3)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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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节

  1、国际司法协助的含义及其内容

  含义: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款和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内容:

  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②代为调查、取证

  ③移交书证、物证、赃款、赃物等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1、刑事诉讼管辖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全县范围的划分

  第二节

  1、立案管辖

  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①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②是否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情,同犯罪作斗争

  ③是否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具体任务和职责相适应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罪

  ②重婚罪

  ③遗弃罪

  ④妨碍通信自由罪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⑦侵犯知识产权罪

  ⑧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刑法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5、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贪污贿赂罪

  A贪污罪

  B贿赂罪

  C 挪用公款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②渎职罪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B泄露国家秘密罪

  C王发追诉、包庇、裁判罪

  D私放人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A非法拘禁

  B刑讯逼供

  C报复陷害

  D非法搜查

  E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A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B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C破坏选举罪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

  6、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察均由公安机关进行

  除: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将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节

  1、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就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2、级别管辖含义、特点

  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更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特点:

  ①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②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③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④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3、地区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4、专门管辖

  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第七章 回避

  第一节

  1、回避的含义及规定该制度的重要意义

  含义: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意义:

  ①公正:有效保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

  ②权威:维护司法机关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及其他决定的权威性

  ③民主: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

  2、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的审判、检查、侦查人员

  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1、辩护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更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制度

  2、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③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第二节

  1、辩护人的范围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委托,充当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行使下列权利

  ①提供法律咨询

  ②代理申诉

  ③代理控告

  ④申请取保候审

  ⑤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⑦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

  3、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①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②本案证人、鉴定人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

  ④现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⑤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⑦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指定)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应当)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

  5、律师和非律师在诉讼中享受辩护权的区别

  律师

  ①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③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非律师

  要进行上述活动,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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