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是什么
承认与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
我国191年颁的《民诉》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撤销该裁决或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载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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