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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刑法的性质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更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更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更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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