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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权利和义务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规划草案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此类机构的设立一般需经国务院环保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它们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2)行为禁止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3)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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