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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1)定义

  是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依照法定程序或非法定方式,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的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关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环境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具体要求。

  (2)参与阶段及形式

  一般情况下,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阶段,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的编制机关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从公众参与方式看,论证会适合专家参与的场合,而听证会则适合于所有的公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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